
房产在信托名下,能否锁住地契?
By 新西兰中文先驱网· 2019年02月14日 02:23

我们和大家讨论过,在新西兰的土地法之下,如果某人的名字不在地契上,但是这个人有合理的根据,他/她在房产里有已经存在的利益,或他/她在房产里有将来可以分到的婚姻(或同居)共同财产,那么他/她可以通过律师,在地契上注册“利益锁”或“共同财产锁”。这个“锁”的意思是说,一旦注册成功,地契就被“锁”住了,除非经过上锁一方的同意,或业主成功申请法院去除,否则地契上的注册业主不能进行任何交易,例如过户,注册或取消抵押等等。
如果房产在对方名下,或在对方和第三方的联名之下,或对方虽然名字不在地契上,但在房产里拥有已经存在利益,这时候,分居后的这一方就可以考虑在地契上加注“共同财产锁”。在双方分居后,接下来是要分配双方的共同财产,第一步往往是要保全共同财产,以防流失。这时,“共同财产锁”就在议事日程上了。
如果房产是在信托名下,在分居后,任何一方是否可以注册“共同财产锁”呢?在对方到法院申请取消地契上已经注册的“共同财产锁”,法官是怎样考虑的呢?
我们来看一个近期高院的判例:
- 两夫妻结婚多年(远超三年);
- 双方育有子女;
- 在婚姻期间,两夫妻购入一处房产,地契上是夫妻两个人的联名;
- 数年后,两夫妻通过律师成立信托,把房产过户到信托里;
- 这个信托有下列特点:
- 丈夫和妻子的兄弟是设立人;
- 丈夫,妻子和他们的所有子女是受益人;
- 丈夫,妻子的兄弟以及一个第三方人士是信托人。
- 婚姻起见,妻子经商,但是生意惨淡,出现债务危机;
- 于是,为了规避现有的或潜在的债权人,妻子不能是任何信托的受益人。于是,两夫妻又通过律师,成立了另一个信托,这个信托有下列特点:
- 两夫妻是设立人;
- 丈夫和妻子的兄弟是信托人;
- 两夫妻都不是受益人;
- 受益人是两夫妻的子女;
- 权利都在信托人名下;
- 其中有一条说,设立人的任何一方(即两夫妻的任何一方),都可以发通知给信托人,关闭信托。但是,没有说明在关闭信托的时候,两个设立人能否分到信托的资产;
- 法官认为,在测试某一方已经注册的“共同财产锁”是否应该被取消,或是否应该继续有效时,要做两个检验。第一,注册方是否有权注册,第二,如果有权注册,已经注册的“共同财产锁”是否有必要继续锁住地契;
- 法官说,根据本案里的信托纲领的相关条款,丈夫不是受益人,但是有权发通知给信托人,关闭信托,从这点看,妻子在地契上注册。但是,由于妻子拥有同样的权利,也可以发同样的通知,关闭信托。而且,即便信托关闭,信托人要按照信托纲领,把信托的财产分配给受益人,但夫妻双方都不是受益人,所以,“共同财产锁”没有必要,对保护妻子一方的合法权益,也没有实际意义;
- 法官解释说,在第二个信托里,夫妻双方都不是受益人,这是因为妻子要避免生意上的债务追诉到妻子(或丈夫)个人名下的财产,两夫妻在信托里的受益名分,可能被解读为他们个人名下的财产。为了应对夫妻双方出现婚变,他们的律师又加入条款,使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,在任何时候都独自发出通知,关闭信托。但是,这个外加的条款没有写明,如果以此关闭信托,夫妻双方(作为设立人)应怎样分到信托里的财产;
- 法官判决,地契上的“共同财产锁”应该被立即移除。
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,夫妻双方在设立第二个信托的时候,似乎考虑到了将来万一发生婚变时的应对步骤,但是,从妻子在婚变后注册“共同财产锁”的动作来看,似乎妻子并不是完全理解第二个信托里相关条款的真实含义或后果。所以,在起草信托文件(其实包括起草任何法律文件)的时候,我们要经常反复推敲条文内容,设想可能会发生的各种情况,以及在条文启用的时候,会出现怎样的效果。
成立信托很平常,很多新西兰人或家庭都有信托,但是,要把信托的内容做到严谨,全面体现设立人(或相关人士)的意图和意愿,这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。
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,包括任何有关信托的问题,请与我们联络。
文章来源: FocusLaw
(责编:新西兰中文先驱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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